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400-1500元63%,1500元以上83%。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线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减半。最高限额为15万元。
二、大病保险:将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为1.1 万元,
1.大病保险制度是为了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偿的保障性政策,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大病保险有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业务。
2.大病保险的起付线为1.1万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负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1.1万 元—10万元 (含10万元)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 上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年度内报销封顶线为40万元。大病保险继续对农村贫困人口 (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 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实行政策倾斜,农村贫困人 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为0.55万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 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0.55万元—10万元 (含10万元)部分, 按85%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95%的比例报销。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内报销封顶线.
3.补偿办法: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出院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报销补偿。
三、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
1.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的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业务。
2.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居民: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困境儿童。
3.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照30%比例报销,5000-10000(含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4.补偿办法: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内(含)的部分,直接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目前,我市已经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省内乡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一站式”直补结算服务工作,参保居民达到补助标准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享受报销补偿。
四、农村困难群众“医保帮扶计划”
根据《许昌市农村困难群众“医保帮扶计划”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我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象实行“医保帮扶计划”,具体措施是:对保障对象门诊慢性病病种,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7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对农村贫图人口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医疗费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70%、60%给子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金额不超过12000元;对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合规自付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90%、85%、80%给予补助,不设封顶线。
五、医疗救助:
1.对农村贫困人口、城乡低保人员、困境儿童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报70%,年度封顶线1万元。
2.对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救助80%,对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报90%,特困供养人员年度封顶线均为1万元。
六、困难群众县域“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先诊疗后付费”是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针对困难群众县域内住院实行的一项惠民政策,其政策享受的主体是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所保障的4类对象。
其流程是: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在县域内就论时,持《禹州市城多居民医疗保险就诊证》、社保卡、身份证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相关证明办理入院手续,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医院只收取《禹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就诊证》、社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其费用结算办法是:患者出院时,按规定应由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医保帮扶计划”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性即可。